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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遭受洪涝!灾害后,企业可申请哪些税收优惠扶持?

发布时间:2021-07-30


7月20日起,河南多地遭遇特大暴雨,郑州及周围城市村庄因强降雨导致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部分企业的厂房被淹,车辆、设备等损毁严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企业发生损失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受灾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减轻损失。具体而言,纳税人在哪些方面能享受优惠政策,如何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呢?


01

企业所得税


1、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纳税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季度预缴申报时可计算扣除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当中填报资产损失相关内容,但不表示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税前扣除,采取按照实际利润额进行季度预缴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计算扣除;


2、保存好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企业的资产盘点表,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1、季度预缴时可以扣除;

2、取得公益性捐赠收据等相关扣除凭证。

02

个人所得税


1、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2、个体工商户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3、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取得公益性捐赠收据等相关扣除凭证。


03

增值税


问: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和不动产等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转出?

答:不需要。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的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参与应纳税额计算。


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问:发票被水泡了或者损毁怎么办?

答:分成两种情况来说:

1)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相关发票进行空白作废处理。

2)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04

其他税种





1、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印花税、契税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三师财税研究院、财税闲谈、南滟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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